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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的劳动报酬与工伤问题?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373 时间:2015-11-23

  今天我们说的话题是老年人退休后再就业的问题,可能很多年轻人不理解,退休了还工作个什么,我们想休息还不得不工作呢。当然啦自己家里也可能有这样的,很多老年人一下闲下来了不习惯,想找事情做的。既然有这样的事情,国家肯定就有相应的处理方式,我们就来看看发生了这样的情况是怎么处理的呢?


    劳动报酬与养老金是否冲突?


  劳动报酬是老年人从事劳动所获得的合法所得,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报酬金额,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老年人的劳动报酬,不得拖欠与克扣。


  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如果选择继续参加劳动,那么在取得工资的同时还能否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呢?答案当然是可以。养老保险待遇是国家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的时候能够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程度的物质保障而设立的,它保障的是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而老年人在退休后继续参加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与它并不冲突。因此,即使老年人在退休后选择继续参加劳动并获得报酬,也能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

    老年人再就业工作中受伤怎么办?


  老赵是一家汽车公司的员工,退休后,老赵跟其他退休在家的老人一样,每天跟邻居一起下下棋聊聊天,过起了闲散日子,但是因为忙碌惯了,又突然闲了下来,老赵觉得很不适应,在汽车公司工作的时候,老赵的技术连领导都竖大拇指,他就打起了再找个活儿干的谱儿。


  机缘巧合,老赵把自己的想法跟汽车公司的人提了下,汽车公司又再次联络到老赵,希望能再次聘用老赵。老赵跟公司主管谈了一下后便返回职位再次工作,老赵和公司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


  但就在同年,老赵在指挥生产时右腿被机器切伤,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手术费治疗费都花了不少,老赵觉得这是在工作时受的伤,应该算工伤,医疗费应该由单位来支付。但单位却以在返聘期间,没有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为由,不给老赵出医疗费。老赵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称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企业应按照工伤标准对其进行赔偿。而企业则认为属于劳务关系,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


 那么这家汽车公司是否该按照工伤标准给予老赵赔偿?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相关规定已明确,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其之间不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受到事故伤害时不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但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因此,案例中,赵某与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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