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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工伤治疗产生医疗费用不等于实际报销金额

来源:惠州日报 阅读量:41 时间:2024-11-06

  原标题:工伤治疗产生医疗费用不等于实际报销金额

  今年3月12日,参保职工小何在工作时受伤,导致左桡骨骨折,被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5859元(其中工伤保险目录外的费用208元)。小何的单位于今年3月14日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月28日小何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小何的医疗费用是否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就诊时产生的医疗费该如何结算?除医疗费用外,小何还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呢?针对以上问题,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作了解答。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诊期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转诊期最长不超过三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并不等于实际报销金额。医疗费用不可报销的情形(费用)包括: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费用;医疗就诊中发生的超标准超目录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工伤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费用;工伤职工在非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进行非延续治疗、职业康复或其他选择性医疗所产生的费用(就近急救除外);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自行转到参保地以外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过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期,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第三人应赔付的工伤医疗费用。

  发生工伤后,如何报销工伤医疗费用?该负责人指出,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可在就诊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办理联网结算;暂不能联网结算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先垫付,凭原始票据等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以及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复发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伤康复确认等工作。工伤职工到参保地以外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请先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居住(就医)备案手续。

  惠州日报记者骆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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