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明年起生育保险职工医保合并实施

来源:黑龙江日报 阅读量:392 时间: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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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明年起生育保险职工医保合并实施

  本报讯(记者姜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有序推进相关工作,2020年1月1日将正式实施运行。

  据省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全面推进两险合并实施,是中央着眼于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提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制度保障功能,有利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有利于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据介绍,保留险种、保障待遇,是指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仍然保留,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是“合并”,并非取消生育保险。

  《意见》中主要政策可以概括为“四统一、两确保”。

  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完善参保范围管理,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费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

  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实行两项保险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资源共享。

  五是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六是确保制度可持续。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

  《意见》要求,各市(地)按照职工基本医保市级统筹标准,于9月底前出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方案,11月底前完成两项保险信息系统整合,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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