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再遇商业保险
之前我们讨论过一个案例,最终法院认定职工其近亲属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情形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理应区分不同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对于其中性质相同的、重复的项目可予以核减,对于其中性质不同、不重复的项目则应并行支付。 也就是工伤保险不同与一般的商业保险,职工家属享有的的工伤保险待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接下来,我们讨论下其他情况。如果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险的条件下,在发生工伤,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保险赔偿后,还能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呢?答案自然也是可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当中只要没有出现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情况,只要发生了保险所保障的情况,保险公司是需要进行赔付的。
既然这样,又有人问是否可以通过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而不缴纳工伤保险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不具有强制性。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职工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职工可以同时得到该两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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