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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量:17 时间:2024-10-28

  一、问:广东省内换工作地,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转移?

  答:无须转移。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7号),参保人在省内企业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自动接续,无须办理转移。

  二、问:什么情况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呢?

  答:两种情况需要办理。

  (一)跨省流动就业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等文件规定申请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二)跨制度流动的,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间流动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流动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属于军人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关于印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军后财〔2023〕40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属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或在军人退役安置后暂未就业的,按照《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问:如何办理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参保人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广东政务服务网等网上办理,也可到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温馨提示:可以退休前一两年集中办理转移噢。)

  四、问:什么是养老保险临时账户?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简称“临时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简单来说,参保人在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参保在2010年1月1日后,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该地为其建立临时账户(调动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注意的是:补缴不改临时账户性质。

  五、问:参保人在外省存在一次性补缴超3年(含3年)的情况,现在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需要提供什么文书材料?

  答:2016年11月28日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2016年11月28日(含当天)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需要提供相关文书材料。以下三类文书材料都可以:

  1.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注意:相关文书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2.因用人单位经批准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出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提供缓缴协议、补缴欠费凭证等相关材料。

  3.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补缴导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可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补缴时出具的相关文书。

  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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