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来源:吉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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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30
9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2024年度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通知》明确,调整对象为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人员。
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62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54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47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4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6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3127元的,再增加3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元。
此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26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2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日28元。
《通知》规定,此次调整时间为2024年1月1日,同时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和确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