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漏缴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 谁给付工伤保险赔偿金
中新网福建新闻9月26日电(刘涌泉 罗志强)日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涉工伤保险赔偿金案件,依法驳回了甲企业关于撤销某社保中心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的《通知书》、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支付给甲企业的相关诉讼请求。
张某入职甲企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书,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23年4月,张某在进行打钻作业时被石头砸中受伤。事故发生后,甲企业工作人员将张某送往医院,在前往医院途中与赶来的120救护车对接,张某经120急救医生诊断已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张某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后甲企业与张某的近亲属签订《赔偿协议书》,甲企业一次性赔偿张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7万元整,该款项已支付完毕。
人社部门根据甲企业申请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据此,甲企业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要求社保中心审核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后社保中心向甲企业送达《通知书》一份,认为甲企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补缴后不存在可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依法不予支付。
同时,根据税务机关向甲企业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张某受伤期间的工伤保险处于“断保”状态。
后甲企业诉至法院,提出未及时缴费事出有因,并非主观故意不缴或欠缴,不存在恶意,工伤保险费是可以补缴等理由,请求法院判决社保中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核定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支付给甲企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为参加工伤保险充分且必要的条件,未缴费即未参保。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并经依法同意缓缴、减免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包括自始未参加工伤保险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和虽然前期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后者即所谓“断保”情形。“断保”期间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该案中,甲企业于2022年8月为张某参加工伤保险并开始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未按时足额缴纳张某2023年3月至4月的工伤保险费,并且欠缴前述费用未有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虽然甲企业于2023年5月补缴了前述欠缴费用及滞纳金,但并不能直接产生工伤保险期间续接的法律效果。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该案中,因张某死亡,社保中心依法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甲企业补缴张某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后新发生符合条件的张某供养亲属抚恤金。但甲企业在向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时,未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证明张某尚有需要供养的亲属,社保中心作出不予支付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