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单位参保指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企业参保登记办事流程
情形1.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企业开立一窗通或企业开立高效办成一件事”平台办理的新注册市场主体,社会保险登记同步办理,无需到社保经办机构重新办理。
情形2.未在注册时同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组织,应当自成立30日内向注册地经办机构申请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单位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户卡》、法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公章到注册地经办机构办理单位社保登记,并办理CA网申密钥。(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得信息的无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户卡)
二、参保险种
企业应为聘用的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共五项保险(自2024年1月起,我市基本医疗(含生育)保险、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保险经办职能由医保部门负责,相关政策及经办需向医保部门咨询)。
企业可为使用的65岁以下的超龄从业人员(未享受城镇职工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实习生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为快递员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三、缴费比例
注:工伤保险费率为基准费率,会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等因素进行上下浮动。
四、缴费基数
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工资总额主要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等构成。
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目前,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5013元,上限标准为25065元。
五、职工参保流程
用人单位在社保开户登记并与税务完成关联后,及时为单位职工办理就业登记,并通过“天津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申请提交“城镇职工增加”,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的参保登记手续。审核通过后,相关业务信息共享给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审核处理医疗、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
社保、医保将相关险种的登记信息分别发送至税务部门,单位可通过税务部门的“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完成该职工的缴费基数申报及全员当月的缴费申报。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注:自2024年1月起,社会保险费缴费征期改为自然月征收,即每月1日起至当月最后一日均可进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