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老板”索要“工资”被驳回 仲裁委表示,该法定代表人有名无实,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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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表示,该法定代表人有名无实,不存在劳动关系(副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张嫱 通讯员王涛 韩美子)替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既能当“老板”,还能拿到年薪,这样的事情不可信。近日,山东青岛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因公司拖欠其7年“工资”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工资”,被仲裁委驳回。
2017年6月,甲公司实际出资人、原法定代表人赵某找到林某,欲让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用参与公司管理并口头允诺年薪10万元。林某遂同意,双方之间未签订任何协议。除了变更法定代表人到过一次公司外,其余时间林某从未到过甲公司工作场所,也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
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赵某或甲公司从未支付林某劳动报酬,林某不想再继续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故想通过劳动仲裁索要“工资”维权。
劳动仲裁委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大多数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也并非必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如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从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等因素来判断。
劳动仲裁委认为,林某与甲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林某不用遵守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也不接受公司管理,公司的一切事务概不参与,均由赵某决定,林某仅仅有法定代表人之“名”,无法定代表人之“实”,没有与公司建立起以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为内容的稳定性对价关系。
林某不是公司的“人”,“挂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林某不能向甲公司索要“工资”。因此,仲裁委驳回了林某的劳动仲裁请求,双方之间属于民事争议,林某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