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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来源: 湘潭日报社 阅读量:61 时间:2024-09-03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兜牢民生底线,改善失业职工基本生活,9月2日,市人社局发布消息,自9月起湘潭市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日前,湘潭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也相应进行调整。具体为:湘潭市本级、雨湖区、岳塘区、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由1737元/月调整为1890元/月,月标准提高153元,增幅8.8%;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由1566元/月调整为1710元/月,月标准提高144元,增幅9.2%。本次上调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4年9月起生效,9月前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不变。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愿。如果单位没有替员工购买失业保险,员工可向人社部门举报,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和大病保险费,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也可通过“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进行失业保险金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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