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甘肃省失业保险政策大调整
8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政策大调整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全面保障参保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疗保障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近期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此项新政策自8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设定为5年。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政策的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代缴政策、退役军人的特别关注、失业人员丧葬抚恤金政策的统一,以及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政策的规范。
统一失业保险金
首先,统一待遇申领条件,满足累计缴费满1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人员即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保经办机构要通过信息系统严格比对相关信息,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
其次,规范待遇期限核定方法,根据失业前单位和个人的累计缴费时间,明确规定了不同缴费年限对应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月份,最长不超过24个月,同时对2024年8月1日前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仍按原计算方法执行。
另外,针对大龄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失业人员,也制定了特别的领取政策,确保他们在特定情况下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保障,同时明确了因晚办退休手续导致待遇补发时的处理办法。
统一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均有明确标准,并合并代缴。这些人员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当月起,即可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待遇,且享受待遇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对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流产的女性失业人员,还可以按照参保地的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并有权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值得一提的是,为失业人员代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均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无须缴费。
统一退役军人享受失业保险金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等除外)。
统一失业人员丧葬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抚金条件的,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抚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抚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规范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规范失业保险转移接续
对于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情况,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也将累计计算。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选择在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关系划转,但若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则只转移关系不转移费用。省内跨市州就业只需转移关系,缴费年限累计,待遇标准按转入地执行。
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李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