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详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
【享受主体】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出版物进口单位。
【申请条件】
1.科技部核定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科研院所(含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2.科技部核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4.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5.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6.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2)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4)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条件。
7.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8.教育部核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9.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级、地市级、县级党校(行政学院)。
10.文化和旅游部核定的省级以上公共图书馆。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公共图书馆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省级、地市级公共图书馆。
11.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申请时点】货物申报进口前
【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办理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3.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4.出版物进口单位还应提供免税进口图书、资料销售对象属于下列科研院所、学校、图书馆、党校(行政学院)的承诺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注:全文有效;有效期2021年1月1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注:全文有效;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
来源:摘自《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