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烟台市商业性住房贷款可直转公积金贷款
杜晓丹 烟台报道 通讯员 王宏
6月27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烟台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转业务的通知,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
“商转公”直转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简称原商贷),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无需自筹资金提前全额偿还原商贷,通过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实现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结清原商贷的“商转公”业务新模式。
“商转公”业务受理范围
“商转公”直转业务原商贷银行的市级分行应为与烟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烟台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转业务合作协议书》的受委托银行;受理银行需为与烟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机构建立委托贷款业务合作关系的经办银行(简称“委贷银行”),且与原商贷银行为同一银行(包括同行的不同支行或分行营业部)。业务受理范围及职责分工参照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划分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原商贷银行是委贷银行的,原则上必须由原商贷银行直接受理“商转公”直转业务。
原商贷银行不是委贷银行的,选择同行内委贷银行受理“商转公”直转业务。房屋所在地在六区范围内的,可在六区任选同行委贷银行;房屋所在地在六区外的,属地办理,选择当地委贷银行受理业务。
“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
办理“商转公”直转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借款人应符合烟台市“商转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贷的主借款人及所涉房屋的主要产权人。
所涉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正式抵押登记已办妥。
所涉房屋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未设定除原商贷外其他抵押,未设立居住权,不存在诉讼立案或在途变更情况,无被法院查封或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影响抵押权设立的情形。
“商转公”直转业务仅支持纯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主借款人不得变更。
征得原商贷银行和委贷银行同意并取得《烟台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转业务银行意见书》,借款人、原商贷银行和委贷银行均同意并愿意配合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结清原商贷和注销原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
如所涉房屋当前评估价值、购房合同价值、增值税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贷款审批时以其中最低价格认定房产价值;且转贷额度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扣减近3个月应还本金总额,向下取万元整数倍(只舍不入)。
借款人同意,根据银行核算结果超额预存:商贷余额本息与转贷额度差额部分、近两个月商贷应还利息及其它应付费用,待商贷结清后再将剩余资金返还。
“商转公”业务办理流程
借款人征得原商贷银行同意后,向委贷银行提出“商转公”直转业务申请,并与委贷银行共同签订《烟台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转业务银行意见书》。
携带以下材料到委贷银行合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1.《烟台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转业务银行意见书》(委贷银行出具);
2.《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一式2份;
3.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 原件;
4.购房合同 原件(二手房交易实现网上签约的提供 烟台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未实现网上签约的提供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管理部门查档件);
5.原商贷借款合同 原件;
6.不动产权证书(或产权人一致的房产证+土地证) 原件;
7.全额购房款发票 原件(或查档件)。
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委贷银行指导借款人签订《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并协调借款人、原商贷银行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顺位抵押”登记业务。
借款人预存资金。借款人需将原商贷余额本息与转贷额度的差额部分、近两个月商贷应还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通过自筹资金预存入委贷银行指定的账户。
发放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办妥、预存资金完备的,委贷银行提交放款材料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放款至委贷银行指定的账户。
结清原商贷并注销原抵押登记。委贷银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后1个工作日内结清原商贷,并于5个工作日内注销原抵押登记。
住房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
政策法规科:6669261
市直:6669257 芝罘:2118909 开发区:6113194
莱山:6906393 福山:2130667 牟平:8947089
长岛:3212102 莱阳:7214683 海阳:3107705
栖霞:3375569 龙口:8577880 蓬莱:3355355
莱州:2170909 招远:8225550 高新区:6922064
首批“商转公”直转业务办理银行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