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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太原日报 阅读量:195 时间:2024-05-30

  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5月29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就我省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作出部署。

  根据相关要求,我省决定顶格执行国家政策,标准为: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各市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在现有划型基础上进行核实、修改、确认。要通过直接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信息确定的大型企业数进行大型企业认定,其他参保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对无法按照统计部门提供信息划型的企业,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标识。仍无法划型的企业,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该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进行划型标识,上年度12个月平均缴费人数≥300人的按大型企业认定标识。

  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发放稳岗返还。

  此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自2024年1月1日起,恢复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召开会议、电话联系、短信通知等有效方式,主动向劳务派遣单位精准推送和解读政策,指导其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已知政策却不主动申请的视为放弃。

  根据要求,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畅通领、安全办”的要求,优化经办模式,提高审核办理效率。要采取以“免申即享”为主、企业自行申请为辅的经办模式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发放的,通过数据比对精准筛选符合条件企业,通过网上经办服务平台、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企业推送是否接受稳岗返还的确认信息,经确认后,发放稳岗返还资金。企业自行申请的,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在政策执行期限内,未确认且未主动申请的,视为企业放弃。要按期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申请,避免业务超期审核。(李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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