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遭解雇?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助维权
原标题:怀孕后遭解雇?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助维权
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邓潇丽
我国法律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了特别的保护措施,以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不过,记者日前了解到,此前,在广州市总工会发布的一批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女职工杨女士在怀孕后就差点被解除劳动关系。所幸,在工会律师调解下,公司最终同意与杨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考虑到其孕期及后续产假休息,在保障薪酬待遇的基础上,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工作时间也作了特别安排。
【案情介绍】
杨女士于2022年8月入职某外贸公司,任境外采购专员。2023年1月1日,杨女士到医院检查发现怀孕,并将此情况报告了公司。公司自知道杨女士怀孕后,就开始大量增加杨女士工作,并于2023年2月16日以杨女士未能及时回复境外订单为由,要求杨女士离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杨女士认为其于2023年2月8日被公司评为优秀新人,工作能力完全没有问题的,且怀孕的事实也不影响其继续工作,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
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安排工会律师对本案进行调解。调解之初,公司坚称杨女士对其采购工作不负责任且态度恶劣,公司有权解雇,不同意支付任何赔偿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工会律师认真核实杨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公司所言并不属实。工会律师向公司释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同时告知公司在女职工“三期”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和赔偿费用。
最终,公司听从了工会律师的建议,同意与杨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现场通知杨女士次日回单位上班。鉴于杨女士境外采购岗的特殊性及重要性,经常需要深夜回复工作消息,不利于其孕期及后续产假休息,公司在保障杨女士薪酬待遇的基础上,将其工作岗位从采购员调整为质检员,工作时间也作了特别安排。双方均表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工会释法】
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存在身体结构、生理机能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对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权进行了限制,从而对“三期”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