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出勤未打卡 用人单位罚款不合法
案情简介:
员工到岗未打卡被扣罚工资
仲裁支持用人单位退还罚款
刘某是某电器公司员工。工作期间,该电器公司通过打卡方式记录员工出勤情况。2023年3月,刘某因疏忽,有3天到岗后忘记打卡。根据电器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未打卡的员工要进行罚款。其中,当月未打卡总次数大于2次小于5次的,核扣标准为100元×(未打卡总次数-2)。2023年3月底,针对刘某未按规定完成考勤打卡的行为,电器公司依据该考勤制度在其工资中扣除罚款100元。
2023年5月20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电器公司向其返还扣罚的100元工资。最终,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法律未赋予用人单位罚款权力
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制度总和,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准则和依据,是企业对员工进行相应管理和约束的合法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在内容上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程序上要履行民主程序、进行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如果制度条款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则该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庭审中,某电器公司虽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制定管理制度时履行了民主程序,刘某亦对该制度是知晓的,但该制度中关于员工未打卡进行罚款的条款却违反了法律规定。首先,对自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是行政机关的权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均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员工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作出罚款的权力。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通过自己提供劳动获取相应报酬,保障自身基本生活的重要权利。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有权获得相应报酬。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扣发或拖欠工资。最后,刘某先后三次未打卡的行为,虽然违反了电器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但未打卡当日,刘某均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漏打卡的行为并未对电器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电器公司以未打卡为由对其进行罚款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通讯员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