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认定工伤后,有权利享受工伤待遇

来源:建德人社 阅读量:310 时间: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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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蒲某入职某物流公司,工作岗位为货车驾驶员,2022年10月25日蒲某在工作时不慎从车厢上摔落受伤,后送往医院急救,经检查伤情为左跟粉碎性骨折,工作期间物流公司未为蒲某缴纳社保。2023年7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蒲某属因工受伤,认定为工伤;2022年9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九级。因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蒲某对物流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工伤赔偿。经仲裁员组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物流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蒲某各项工伤待遇。

  案件分析

  调解中该物流公司认为,公司每月给蒲某发放专项补贴,用于蒲某自行缴纳社保,蒲某也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故公司不应支付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仲裁委认为,为员工缴纳社保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蒲某要求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保的“承诺”并不能免除公司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因此物流公司应向蒲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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