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每小时打卡1次,一员工未做到遭辞退!法院怎么判?
作为考勤制度的重要手段,上下班打卡是许多职场人的日常,但有一公司,要求员工一小时打卡一次,员工雷某未按公司规定遭解雇…雷某认为公司操作违法,公司则称制度实行已久,且多次向其发出整改通知,双方各执一词,闹上法庭!究竟谁有理?
事件经过
2017年10月22日,雷某入职湖南某信息公司。2020年9月4日,雷某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
2021年10月,雷某签字确认员工手册全部内容。员工手册规定,当月累计旷工3日及以上,解除聘任合同,开除处理。
2021年11月13日,雷某签字确认电商事业群市场岗位绩效考核方案。
考核方案规定:
■自2021年11月起,公司开始实行钉钉打卡,规定业务员每次签到按系统要求上传两张现场拍摄照片,一张门头照,一张以店内陈列为背景的自拍照。
■若业务岗考勤签到弄虚作假一次(含)以上三次以下,一经核实公司将严肃处理,扣除当天工资并处罚1000元,全公司通报批评;
■业务岗签到弄虚作假三次及以上,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做开除处理;
■业务员在平日上班签到的时候,除了午休时间,每个小时内都至少需要一次签到,每个小时的意思是指在8点至18点的每个小时内有一次签到,不论这个签到发生在这个小时的第几分钟,也不管是否和上一次签到间隔了一个小时,但是两次连续签到在10分钟内视为作假行为等。
2021年11月24日至26日、29日,因雷某上班打卡不规范,经公司多次发送整改通知后仍未整改。2021年11月30日,公司向雷某发送员工辞退通知书,鉴于雷某在工作期间内属于“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两次以上书面警告仍未能改善者”,已造成重大过失,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条例,对雷某做出开除处理,开除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
雷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支持了他的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与雷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综合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考核方案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应认定雷某确实存在上班期间打卡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但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一般或者轻微的过失,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制定的上班打卡制度程序繁琐、要求严苛、次数多,且该项制度刚刚制定不到一个月,公司未组织员工对该项复杂繁琐的上班打卡制度进行教学培训,存在打卡不规范属于正常现象。
综上,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不合理性,雷某的违反行为并未达到严重程度,公司属违法解除,公司应向雷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166.66元。
二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向雷某支付赔偿金26166.66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需结合劳动者是否故意多次作为、劝阻无效、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用人单位做出开除决定前有无给予劳动者申辩、纠正的机会等因素来综合判定。
本案中,雷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其连续考勤打卡不规范后,公司仅在工作软件上向其发出3次催告整改通知,虽然软件显示该信息被其均为已读,但公司未给予雷某申辩、纠正的机会,且雷某考勤打卡不规范并未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管理或对公司效益造成严重损失,因此雷某连续考勤打卡不规范并非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公司与雷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已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可能,公司应向雷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