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劳动合同 员工遭公司解聘 获差额赔偿
原标题:未续签劳动合同(引题)
员工遭公司解聘 获差额赔偿(主题)
福州晚报讯(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郑怡馨 卢晓雯)一家公司的员工未续签劳动合同,遭到解聘,要求公司赔偿。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1年10月18日,杨某入职福建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合同期满后,杨某继续在该公司上班,但双方并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3月底,该公司以部门解散为由,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杨某据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委作出裁决后,该公司不服,诉至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与该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系因福建某公司将部门业务转外包而解散杨某所在的部门,并不属于相关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且公司未经协商,直接解除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那么,继续用工不续签劳动合同行不行?法官表示,根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合同期满后,福建某公司继续用工,需要与杨某续签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差额要不要付?法官表示,本案中,福建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其法定义务,但该公司却怠于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在杨某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10月17日届满后,未依法与杨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应依法以向杨某支付自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此外,该公司应依法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即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杨某每月平均工资×2个月×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