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今起实施 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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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1
近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会同教育厅、财政厅等7部门印发了《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对四川省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
《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超龄从业人员范围界定上,《办法》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在65周岁及以下已领取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群也纳入保障范围。
在缴费主体和缴费基数方面,《办法》明确缴费主体为从业单位,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以超龄等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作为基数,同时将缴费基数上限定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定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办法》指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超龄等从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此外,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其工伤认定等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规定;同一事故伤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记者 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