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费率如何管理?
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即全省参保范围、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实行省级统筹后,费率管理办法是什么?有关待遇如何调整?工伤保险预防费如何使用?……“浙江人社”微信公众号专栏推出“浙里安康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那些事儿”,本期带你了解工伤保险费率——
基准费率的标准及调整条件是怎样的?
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2%、0.4%、0.7%、0.9%、1.1%、1.3%、1.6%、1.9%。当全省支付能力低于9至12个月支付水平时,可按规定适时调整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地区,可申请上调当地全部或部分基准费率。
费率浮动档次有几档?
按国家文件规定,费率浮动档次分为五档,即下浮二档(50%)、下浮一档(80%)、基准档(100%)、上浮一档(120%)、上浮二档(150%)。
根据用人单位、地区参保建设项目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其下一年度缴费费率,其中一类行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向下浮动,其他行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浮动后不得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特殊情形的费率档次浮动规则是怎样的?
● 用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发生工亡事故等4种情形的,其缴费费率不实施下浮;
● 用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发生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提供虚假事实情况或虚假证明材料等3种情形的,其缴费费率上浮一档;
● 用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发生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3种情形的,其缴费费率上浮二档;
●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多种情形的,其缴费费率按从高原则,取最高档次确定。
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怎么计算?
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和地区参保建设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总额占该用人单位、地区参保建设项目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含历年补缴和预缴)的比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抢险救灾)、第三款(复退军人旧伤复发)规定情形不纳入支缴率计算范围。
工伤发生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地区参保建设项目认定的工伤人次数占全省该行业、用人单位、地区参保建设项目月平均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的比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第(三)项的情形不纳入工伤发生率计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