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职工补偿金如何计算?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公司的高级主管,在这家企业工作了15年。最近,企业因故调整经营方向,与我和一些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我发现我这个月收入近4万元的高级主管,反而拿不过比我收入低一些的职工,不是说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有一年支付一个月吗?
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请问正常吗?我个人认为不正常,但我也说不出个道理来,希望你们能够尽快解答,以消除我心头的疑惑。
金女士
金女士:
您好。谈这个问题时,我们应该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条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应该说,补偿金条款,受到了广大劳动者的称赞,但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他们却感到“不公平”,原因在于“三倍封顶”和“年限封顶”,我们以你为例,你月收入近4万元,工作年限15年,由于超过上海市月平均工资12183元的三倍,计算时实行“双封”,即:12183元×3×12=438588元,这是你能够拿到的最高经济补偿金了。假设另一位职工月平均收入36548元,工作年限15年,尽管他的月平均收入比上海市平均工资三倍少1元,但他的计算公式变成了“依实计算”:36548×15=548220元,两相对比,确实“低收入者”拿到的经济补偿金高于你。
随着近年来高收入人群的涌现,确实有高收入者希望对这一条款“松绑”。我们认为,当初设置这一条款,其目的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毕竟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报 赵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