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社保常见问题解答
1、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原件1份;(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验原件;(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或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注: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有申请人本人签名或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业务用表可以通过广西“数智人社”网上政务大厅、桂林市本级及各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事大厅获取。)
2、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或者在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选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选定基数的20%。
3、社保中断,能补缴吗?暂时没有就业单位,怎么缴纳养老保险?
答: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参保年限或中断缴费年限不能补缴。缴过的养老保险年限累计计算。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只能缴纳当年度的社保。暂时没有就业单位,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以居民身份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其中一种方式进行线上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个人如何申领社会保障卡?
答:一、申领社保卡地点:各银行服务网点。桂林市共有九家银行可办理社保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桂林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
二、银行网点申请办理社保卡所需携带材料:
(一)成年人申领社保卡需携带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一张。
(二)未成年人申领社保卡需携带材料。
1、必须由监护人代办,携带监护人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户口簿。
4、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一张。
三、根据各银行要求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
四、参保人员领取社保卡后,在银行柜台同时激活社保卡金融区时会同步激活社保卡社保功能,不需要再到社保中心办理。如果社保功能未能同步激活的,可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到社保经办机构激活社保区,或者通过“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中自行激活。
5、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正常退休:1、职工参保人员:男职工年龄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2、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累计年限满1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1、参保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 2、从事特殊工种符合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年限。
三、因病提前退休: 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的,经市级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进行退休公示后,由市、地级市人社部门批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6、在多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能否任意选择一个满10年的参保地领取退休待遇?
答:不可以。只在广西自治区内流动就业的,以最后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7、准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了,可是养老缴费年限不够15年,是否可以一次性补缴够15年办理退休?
答:按照人社部第13号令: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前)参保并缴费、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2011年7月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应当继续逐年缴费到缴足15年再办理退休。
8、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正常退休(职)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答:1.经职工本人签字的《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空表可在我中心二楼咨询台领取,或通过广西“数智人社”网上政务大厅获取电子版),原件1份。灵活就业人员同样需要自己填写;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 提供护照),由单位申报的, 提供复印件1份;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申请的,需要验原件;
3.如有缴费记录不完整的,请提供养老保险手册、缴费凭证或转移单,验原件;
4.人事档案,验原件; ( 已经过档案预审的,需提供档案预审花名册,无需再提供人事档案。无档案参保人不需要提供)
5.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需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通过内部核查,系统自动上传,申请人无需提交) ;
6.在广西区域内累计缴费年限不足 10年,还需提供户口簿 (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如未能获取,参保人需提交),复印件1份(复印首页及本人页)。
9、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按规定,员工本人和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这里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所需材料:
(1)《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原件1份(申领表可以通过桂林市本级及各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事大厅获取);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3)属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①属退役军人的,提供武装部出具的退役证明或《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验原件;
②需要将外省市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转入本市的,持身份证原件及本人在外省市的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在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验原件;
③需要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人事档案,验原件。
10、领取失业金能领多长时间,标准是什么?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保险费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每满12个月计算1个年限;不足12个月的部分不再参与待遇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由视同缴费时间与实际缴费时间合计计算;需要认定视同缴费时间的,需要提供人事档案原件;属退役军人的,提供武装部出具的退役证明或《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原件;
5、需要将外省市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转入本市的,持身份证原件及本人在外省市的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在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6、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重新计算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重新计算时的发放标准),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金的月发放标准,按照广西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和发放比例进行计算:
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广西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发放;
⑵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广西最低工资标准(一类)9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的发放比例,最高发放比例为99%。
注:目前广西最低工资标准(一类)为1810元/月,故失业金的最低档次发放标准为181090%=1629(元/月),最高档次发放标准为181099%=1792(元/月)
11、哪些情况和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2、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依据事故具体情况不同,须根据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与工伤事故相关的其他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3、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哪些可以在社保中心申请工伤基金支付?
答: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为员工申报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发生后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经社保经办部门同意转往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