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和设备都出租了,员工也能一起出租吗?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阅读量:431 时间: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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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场地和设备都出租了,员工也能一起出租吗?(主题)

  法院判决,租赁合同并未导致公司丧失用工主体资格,其与员工仍存在劳动关系(副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马安妮)公司将场地和设备出租给第三方,员工与原公司有劳动关系,还是与新租赁人有劳动关系?近日,法院最终判决樊某华与和某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石某的妻子樊某华2015年5月进入新疆阿克苏和某达公司工作,从事照看公司厂房及相关场地的工作。同年10月,该公司法人蔡某宏与王某海、李某彪、王某东三人签订租赁协议,将公司设备和场地出租给三人,且明确将租赁协议告知樊某华,樊某华工资由王某海发放。

  2016年8月,樊某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2017年7月,石某向阿克苏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要求补正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于是石某向阿克苏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认定樊某华生前与和某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过仲裁时效,石某诉诸法院。

  审理过程中,和某达公司认为:“当初签订租赁合同时,樊某华和石某均明确了租赁协议内容,且樊某华的工资已经转由王某海发放,公司与樊某华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了。”

  石某则表示:“虽然公司将场地和设备租赁给他人了,但我妻子的工作地点、岗位、内容、性质等都没有改变,怎么不存在劳动关系呢?”

  场地和设备租赁出去了,能否将员工一同转移?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和某达公司与樊某华生前均符合用工主体资格,若公司要与樊某华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出具证明。此外,和某达公司虽然将场地和设备租赁给王某海,并未导致公司丧失用工主体资格,且场地仍属于和某达公司,而樊某华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也依旧属于公司管理范围,受公司制度约束,因此一审判决樊某华生前与和某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和某达公司不服,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和某达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但和某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樊某华之间劳动关系于2015年10月17日已解除或终止、办理交接工作手续的事实。并且,和某达公司与王某海等三人之间租赁合同性质为内部经营管理方式,和某达公司仅是将场地和设备租赁给王某海等三人,并未导致公司丧失作为用工主体的资格,且樊某华的工作地点、内容、性质亦未发生变更。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该案的法官提醒,公司场地、设备的租赁并不涉及员工的劳动关系,若公司想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则需明确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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