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病休息是权利 违法解除合同须赔偿

原标题:员工患病休息是权利 违法解除合同须赔偿
上海法治报讯(记者 陈颖婷)劳动者因病需要休假,已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效病假证明的,用人单位应予批准。若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病情存疑,又该如何做呢?近日,长宁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用人单位擅自获取员工的核磁共振检查摄片,到医院复核,并以此认定员工虚假病情,而予以解约。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用人单位的诉请。
2014年7月,范某入职公司担任财务主管。任职期间,范某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至三甲医院就诊并住院10天,出院后根据医嘱向公司申请病假30天并提供出院小结及出院诊断书。病假期间,公司要求范某提供核磁共振检查摄片。范某未提供,公司因此先后给予范某两次书面警告及一次书面严重警告。
范某病假结束后,公司擅自获取范某的核磁共振检查摄片,并安排其他员工两次携带该摄片至另一三甲医院问诊,就诊记录记载腰椎间盘未见明显突出,并“建议患者本人就诊”。公司据此认为范某提出虚假病假申请,其未出勤构成严重违纪,加之范某已经受到三次书面警告,公司决定单方解除与范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后,范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范某已提供病例资料,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范某系虚假病假,构成违法解除,故判决公司向范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病休权作为最基本的休息权,应予充分保障。劳动者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单位审核。当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交病休材料后,用人单位一般应当批准病假申请,除非用人单位确有反证或者劳动者无法解释用人单位的合理异议。
本案中,范某向公司申请病假时已经提供出院小结及出院诊断书等材料,材料中载明了范某的病症、治疗情况及诊断内容等,足以证明范某病情,公司审核后应予批准。公司要求范某提供核磁共振检查摄片既无法律及制度依据,也缺乏合理性,范某有权拒绝,公司因范某未提供检查摄片给予范某三次书面警告,缺乏正当性。
此外,公司两次问诊的结果虽均为腰椎间盘未见明显突出,但医生对于病情的诊断除基于检查结果外,还应当结合对患者本人的问诊、看诊情况,故仅凭该两次问诊结果尚不足以推翻范某病假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因此,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