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有新调整
原标题:我省工伤保险待遇有新调整
同时,各项待遇须于2023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
山西晚报讯(记者 武佳)12月14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我省要求,各项待遇须于2023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不得发生拖欠。
今年起,对202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这是我省连续第19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方面,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2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2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2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2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2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2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7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17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低于3164元的补足到3164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低于3219元、2757元、1931元的,分别补足到3219元、2757元、1931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9元。
需要注意的是,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低于3164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到3164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月发放。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此次待遇调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