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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管未向职工提供劳动合同失职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427 时间:2023-12-05

  【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20日,王某入职一家化工制造公司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并担任人事主管一职,每月工资10000元,工作时间采用标准工时,双休,且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但王某入职后一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2月初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以及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王某作为人事主管,应当为公司员工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当然也包括王某本人。王某认为,自己的本职工作是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关系的管理工作,提供劳动合同是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最终,经过仲裁委审理认为王某未履行工作职责存在明显过错,故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该怎样主张权利?二、本案中,仲裁委的裁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知,如果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需要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入职后的第二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同时,劳动者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本案中,仲裁委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王某在公司担任人事主管一职,其岗位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关系的管理工作,还应包括代表公司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事宜,避免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王某作为人事主管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其有义务主动向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王某未履行自身工作职责所致,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仲裁委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结合本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 供稿 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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