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多部门联合发文规范统一失业保险政策
11月28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联合发文,要求全市各县(市、区)开展业务培训、规范经办流程、严格防范风险,进一步规范统一失业保险政策。
按照要求,全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城镇职工方式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2023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参保地保持不变。2024年1月1日后,新参保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参保原则,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保持一致。目前,失业保险总费率按照1%执行(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实施期限至2024年年底。
参保单位每月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以省内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按90%的计发比例计发,2023年全省统一标准为1782元/月,失业保险金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按此比例自行调整。
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以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可领取3个月;满二年不满三年的,可领取6个月;满三年不满四年的,可领取9个月;满四年不满五年的,可领取12个月;满五年不满六年的,可领取14个月;满六年的,可领取15个月,以后每满一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李晓并)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