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单位缴纳部分全额补啦!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16日讯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青岛市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近日,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贯彻青政办发〔2023〕4号文件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23〕13号),对青岛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集中进行优化调整。
第一条,提高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自2023年8月起,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全额补贴,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实际补贴标准根据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属月份确定,缴费月份在2023年8月前的按照原标准执行,缴费月份在2023年8月及以后的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就业困难人员被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或同一高校毕业生被多个小微企业招用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等事宜,继续按照《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明确创业补贴享受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可按规定享受创业补贴政策。其中,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业补贴标准为12000元。对家庭农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补贴标准为6000元;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且符合小微企业划型的,创业补贴标准为12000元。
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符合创业带动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以及申领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增加补贴额度,以上创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0000元。
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等事宜,继续按照《关于做好创业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对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以及申领补贴时招用人数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扩岗补助、创业补贴带动就业部分不重复享受。同一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不能重复使用,只能由1户企业用于享受1次补贴,对重复享受的由后享受政策企业退回补贴资金。补贴申领及审核期间,企业为其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应处于在缴状态。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到注册地街道(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任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