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惠及2.8万人,最高每月增加380元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594 时间: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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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工网讯 近日,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河北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统一调整,这一政策将惠及河北省约2.8万名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本次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含)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6级工伤职工以及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与托底保障相结合的方式。1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相应级别对应本人每月增加1级伤残380元、2级伤残360元、3级伤残340元、4级伤残320元、5级伤残不低于300元、6级伤残不低于2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遗属原为工亡职工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属于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同时,为切实保障低收入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对于调整后待遇水平仍然较低的,1至4级伤残津贴、5至6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按2200元/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30元/月,由原工伤待遇渠道予以托底保障。据统计,调整后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水平将增加约33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水平将增加约188元,相比以往年度调整幅度较高。

  据悉,为确保此次调整平稳实施、各项待遇及时足额发放,河北明确了资金渠道,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然按原渠道支付;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5级、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所在单位予以支付。

  (河北工人报记者李蕙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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