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云南省失业保险实施省级统筹
云南网讯(记者杨语嫣)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提出自2023年12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我省将建立以失业保险政策全省统一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的省级统筹制度,失业保险政策将实现“四个统一”。参保范围统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与国家机关建立劳动关系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为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2%,个人缴费费率为1%。国家和省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期间,按照规定的阶段性费率执行;缴费基数统一: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其本人工资,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月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待遇项目统一:全省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补贴等待遇项目。
我省积极释放失业保险政策红利,2022年,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7.03万户单位,发放资金8.64亿元,惠及职工202.89万人;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9161户1.15亿元;保障16.58万名失业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15.32亿元等。我省失业保险实施省级统筹后,在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经办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实现全省规范和统一,将有利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有效解决省内地区间基金收支不平衡问题,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失业保险制度公平统一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