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能不能随意解除?
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能不能随意解除?近日,市人社局通过一则案例进行了解答。
小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却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因工作受伤,后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此时,三年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当他找到用人单位申请伤残待遇时,用人单位却说:“别找我,你是在三年合同期内受伤没错,但现在三年已过,咱们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了。”那么,用人单位的做法对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市人社局相关人士分析,本案例中,李某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即使双方合同到期,但未经李某本人同意,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与其劳动关系,而是应尽可能地为李某安排适当的工作,或是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另外,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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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十级伤残劳动关系能否解除相关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或者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