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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2023年度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缴费基数7月起调整

来源:闽东日报 阅读量:704 时间:2023-06-29

  闽东日报讯(记者 陈薇)记者昨日从市医保局获悉,宁德市已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核定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据悉,2023年度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4212元,最高不超过21060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4212元,缴费费率为10%,月缴费金额为421.2元。参保人员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若达不到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按10%的费率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基数为4212元,月补缴金额为421.2元。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职工,核定其月缴费基数为7020元,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

  各参保单位在申报新的缴费基数时,应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基金征缴稽核承诺书》《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各一式两份)和参保人员工资总额花名册。为确保个人权益记录准确与安全,各参保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手机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发生变更以及个人信息不完整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须核对并修改无误后,通过福建医保服务平台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在开展2023年度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同时,医保部门将对宁德市内所有参保单位开展书面稽核工作。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参保人数及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瞒报、少报、漏报工资总额,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参保人合法权益的,参保单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不签署《基金征缴稽核承诺书》的参保单位,医保部门将开展实地专项征缴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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