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厦门市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缴费政策

来源:厦门网 阅读量:1458 时间: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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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网讯(本网记者 马庆伟)今天,记者从市人社局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23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各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等缴费政策,均统一按福建省规定执行。

  2023年1月1日起,《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正式实施。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和福建省部署,积极稳妥推进省级统筹相关工作,按时执行全省统一缴费政策。

  据介绍,2023年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缴费政策均按省级统一规定执行。在企业和职工三项社会保险方面,职工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参保缴费,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今年最低缴费基数为2575元,最高暂按19962元执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单位16%、个人8%,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单位0.5%、个人0.5%;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费率根据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0.2%-1.9%)。

  另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规定每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2023年每月最低缴费798.4元,全年最低缴费9580.8元。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全省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值得一提的是,新的缴费政策有以下亮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没有户籍限制。无论是否具有厦门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可通过厦门税务各办税服务厅、厦门税务APP或i厦门APP办理。未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可携带身份证到我市税务各办税服务厅办理。

  外来员工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与本市职工一致。从今年起,我市外来员工参保缴费政策调整为与本市职工缴费政策一致,失业后待遇也一致,月发放标准统一调整为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可选择个人是否缴费。从今年起,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自行选择个人是否缴纳失业保险费。如个人选择缴费,失业后待遇和本市职工一样;如个人选择不缴费,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标准为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

  此外,市人社局表示,我市正在开展快递员和外卖骑手权益保障专项工作,督促企业按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快递员、外卖骑手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积极宣传引导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快递员、外卖骑手等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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