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问:我公司2018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以前年度尚有100万元的允许弥补的亏损尚未弥补,请问我公司2018年度汇算清算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所以你公司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 2019年起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财税[2019]1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