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留抵税额是什么意思,留抵退税额是什么意思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指的是一般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就是对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提前退还,是实实在在的税收政策红利。现在将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梳理成表,快来一起学习吧!适用对象
一般行业
四类先进
制造业
九类先进
制造业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有效期
自2019年4月1日起
自2019年6月1日起
自2021年4月1日起增量留抵税额限制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其他条件限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行业限制
所有行业
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增量留抵税额
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申请时间
纳税人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免抵退税纳税人申请办法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可以在同一纳税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退税后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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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抵退税条件中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以纳税人什么时间点的纳税信用等级为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留抵退税条件中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以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的纳税信用等级为准。
2、申请留抵退税前需要完成当月的增值税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以办理留抵退税。
3、纳税人已经办理过增量留抵的退税,如果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如何确定连续期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六)项,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4、享受了即征即退政策还能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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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中对此又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