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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 员工仍可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424 时间:2021-11-19


  编辑同志:

  在骑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我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并受伤住院。由于交警部门无法查明此次交通事故的具体成因,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据此,我要求公司为我申报工伤,公司却说在事故责任不清的情况下不能申报工伤,即使申报了,人社局也不会予以认定。

  请问:公司的这种说法对吗?我所受伤害能认定为工伤吗?

读者:张桂林

  张桂林读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只是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伤职工排除在工伤之外,并没有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下可以构成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除外。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本人主要责任”事实作出认定的,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人社局认定工伤的重要依据,而非唯一依据,人社局不得以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为由不予工伤认定,你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直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此,在你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局应当通过调查,以确定你是否负事故主要责任,然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若人社局作出的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你对此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人社局应当提供你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证据。如果人社局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会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据劳动午报消息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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