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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员工薪酬?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522 时间:2021-11-19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员工薪酬?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员工薪酬?公司单方面降薪怎么办?   案件事实  2018年12月4日,原告伍某到被告某公司工作。2018年12月7日,被告书面告知原告《薪资合约》内容,确定:原告的薪资为月薪,包括岗位薪资(税前3000元/月)和绩效薪资(员工2级),备注部分载明:工作岗位不变;绩效薪资依据考核结果来确定发放额度。  2019年11月19日,原、被告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续期3年,至2022年12月5日结束。  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告伍某自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在家上班,后于2020年2月10日起到单位上班至2020年4月27日止。  2020年4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其辞职理由为公司单方面降薪,未足额支付工资。经审批,被告于2020年5月20日准予原告离职。  同月25日,原告向内江市东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800元。  后该仲裁委于2020年7月8日作出内东劳人仲案[2020]59号仲裁裁决,裁决:某公司支付伍某差额工资1800元。该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7月10日送达至原告伍某。  另查明,2020年4月,扣除五险、扣款后,被告于2020年4月9日向原告发放3月工资及餐补2219.09元。2020年5月,扣除五险、扣款后,被告于2020年5月9日向原告发放4月工资及餐补1699.54元。被告某公司的《福利管理制度》载明员工餐费补贴20元/天,按员工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法院认为  关于工资差额问题。被告辩称原告未在收到工资后3日内提出异议,视为放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月的,按照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被告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原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  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本案中,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与原告等员工就薪酬问题进行协商,其单方按工资标准的70%向原告发放工资缺乏依据,被告应足额发放原告2020年3月工资及4月工资。  综上,被告应补发原告2020年3月和4月的工资差额部分合计18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伍某工资差额1800元。  法律依据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第二条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据四川工会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消息)


 

*文章来源如作者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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