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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 可否分割其养老金?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555 时间:2021-11-19


编辑同志:

  我的妻子薛某原在一家企业工作,已于3年前退休。我是一家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公司属于高收入单位,所以我的养老保险缴费和日后可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也较多。现在,薛某在与我闹离婚,还要求把我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分割。可是,我还没有退休,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

  请问: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薛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读者:魏向云

魏向云读者:

  薛某无权要求分割养老金,但可以请求分割你的缴费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能否主张分割养老保险金?要取决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已经退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你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故无法将养老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由于你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因此薛某有权要求分割。

  不过,《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由此看来,夫妻离婚尚不是提前支取养老保险费的法定事由,所以,薛某应分得的养老保险费部分只能由你用个人财产予以补偿。

  (据劳动午报消息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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