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0〕9号)的解读
关于对《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0〕9号)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力配合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2月4日,下发《关于铁路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相关事宜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0〕6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患者可按规定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期限
(一)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还款)的,不视为违约,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二)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正常还款的,不视为违约,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三、延长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
因疫情影响导致近期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说明情况并补缴后,可视同正常缴存。受困企业补缴后,其单位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视同连续足额正常缴存;已开通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因此无法正常还款的,不视为违约,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四、延长《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证明时效
申请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在疫情防控期间且在春节假期结束后到期的,证明时效可以延迟至疫情结束次月。
五、疫情期间界定
本次疫情结束的时间以国家、省、市相关通知为准。
文件原文:筑公积金通字〔2020〕9 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