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0〕54号)的解读

来源: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阅读量:592 时间: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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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0〕54号)的解读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年11月24日,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布了《关


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进行了调整。为便于政策的理解、掌握、落实,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截止到10月31日,通过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对贷款额度的动态调控,我市公积金个贷率逐步回落至92.94%,资金流动性紧张状况有所缓解。为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率,减轻贷款职工购房负担,依据《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规范使用政策的通知》和《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的通知》,中心作出调整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的决定。


二、《通知》关键内容


(一)我市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保持不变


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对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没有影响,我市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仍为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50万元。


(二)加大对职工购房支持力度


本次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适度提高了职工的可贷额度。假设根据职工家庭公积金缴存情况,本次流动性系数调整前,计算出该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35万元(50×0.7=35);流动性系数调整后,计算该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元(50×0.8=40),通过流动性系数调整适度提高了可贷额度,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率,切实减轻职工购房负担。


(三)2020年12月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本次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的调整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受本次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影响,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次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不改变我市现行的公积金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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