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咨询|退休前未参加医保可否补缴?

咨询:未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如何在退休后进行补缴?
答复:已按规定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本人自愿,可在户籍所在地区市按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要求,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齐最低缴费年限(补缴年限不计发个人账户金),自补缴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选择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在职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内,因病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含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医院级别实行分段累进制报销: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
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复: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相关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门诊慢病病种(甲类慢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费用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后,再由大额救助金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和大额救助金可累计为参保职工支付医疗费用65万元。
咨询:参保人员住院就医,结算都可通过哪些方式?
答复: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出示“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任选其中一种皆可办理住院登记手续。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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