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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提意见!事关海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来源:国际旅游局商报 阅读量:530 时间:2021-06-08

快来提意见!事关海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近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行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切实维护广大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在规范补缴条件方面,《通知》提出四个要求:


一是不得将补缴、外省转入1997年12月31日前的参保缴费时间视为“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不得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补缴的情形计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缴费年限。


二是从事管理(技术)岗位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对于超过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女性以管理(技术)人员身份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参保缴费的,不论其岗位是否变化或补缴首次参保缴费前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为55周岁。


三是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当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发放财务会计凭证等材料,或者提供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劳动关系认定的判决书、裁决书。凭法律文书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认实际工资的,补缴基数按照欠缴期间缴费基数下限核定。


四是依法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缴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在严格经办审核方面,《通知》提出两点:


一是对补缴往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实行初审、复核、审核三级审核制。其中,对凭法律文书补缴、补缴时间为2011年7月前以及补缴时间超过36个月的,实行初审、复核、审核、审批四级审核制。


二是各市县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的纳入四级审核范围的补缴单位及补缴人员明细报送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以上补缴情况。


在强化监督管理方面,《通知》强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月对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情况进行筛查,将存在问题以清单形式进行反馈,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的严肃性和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汲取近年来发生的社保违规补缴案件教训,不得出台补缴“小政策”。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不配合稽查稽核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对违法违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列入失信企业和人员名单。违规补缴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12日。社会各界可将意见建议发送到电子邮箱:ylbxc_rst@hainan.gov.cn,通信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366室,咨询电话:0898-65200870。


*文章作者如标题处的来源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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