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苏州昆山市失业保险单位费率调整
来源:壹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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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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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保就[2016]13号)文件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我市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
2.自2016年4月开始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
3.对于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我局将于2016年5月起分3期(3个自然月)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