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中山社保缴费险种调整
来源:壹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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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2-04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5〕40号)的规定,从2015年12月起,我市全面实施生育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从2015年12月1日起。
二、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三、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以用人单位本月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乘以0.8%进行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至分。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