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杭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23号令)和《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杭财社[2008]89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系指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时间:2014年8月15日—12月31日。
三、征收标准:2014年征收标准经批准执行2012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493元。
四、计算公式:保障金应缴纳数额=(2013年度单位职工年平均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2012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五、征缴程序:2014年度保障金征缴采用“残联劳服机构预核定,用人单位地税网上确认”的模式缴纳。
(一)用人单位复核期。8月15日—9月28日。用人单位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后,及时核对保障金应缴数额。有异议的,在复核期内携带复核资料(《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或《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对安置残疾职工有异议,还需携带《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相关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核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的劳服机构复核。
(二)单位确认申报期。10月1日后,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综合申报表→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确认栏” 点“信息一致”,申报缴纳 (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依据核定数直接生成应征额并扣款缴纳,无需网上确认)。对应缴额有异议的,点“信息不一致”,并于10月25日前,携带上述复核资料,到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逾期不予受理)。复核后请于11月1日—15日,再次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点“信息一致”,申报缴纳。
(三)逾期不上网确认缴纳的用人单位,按《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及《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保障金减免: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性调整造成亏损申请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于9月30日前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联劳服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获准予减免的单位请于11月1日—15日登录地税网申报缴纳。减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告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