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公积金基数调整通知
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现将2014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工资基数上限
根据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3年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059.00元,月平均工资为 4,255.00元,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12,765.00元。
按照文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的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3倍;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文件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因此,2014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线为12,765.00元,凡月工资收入超过 12,765.00元的职工,按12,765.00元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低于12,765.00元的职工,按实际工资收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工资基数下限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云南省社保部门提供的数据,2013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为1,265.0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各区(呈贡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区为1,130.0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各县、呈贡区和东川区。因此,2014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下限分别为:一类区为1,265.00元/月,二类区为1,130.00元/月。
三、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调整相关事宜
(一)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后,2014年本通知下发前,少缴的单位,可进行补缴;
(三)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既不得高于缴存基数上限,也不得低于缴存基数下限。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月1日
注明:此公告暂无官网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