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涉及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
原标题:闽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主题)
涉及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副题)
福州晚报讯(记者 李晖)记者昨日获悉,为推进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三项定期待遇,从2024年1月起执行。
根据通知,此次调整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通知明确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157元、二级伤残增加151元、三级伤残增加143元、四级伤残增加134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3325元/月,按照3325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15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2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9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通知要求: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通知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