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欠薪 公司反驳 需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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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某所在公司拖欠了他数月工资。他曾与相应主管就月欠薪金额、欠薪总额等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进行过确认,且彼此均无异议。可当刘某近日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欠薪时,面对他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却以记录可能经过剪辑、与实际存在差异为由拒绝支付。刘某要求公司出具工资支付记录,公司也拒绝了。刘某决定申请仲裁,但他不知道,在公司不认同自己的证据的情况下,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分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刘某的主张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劳动争议中,当事人具有收集或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因此,在涉工资的劳动争议处理中,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刘某手中与公司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公司欠薪,表明他已完成了基本举证责任,公司以可能经过剪辑制作为由反驳,自然也必须提供反驳所依据的证据。由于工资支付情况属于公司所掌握管理,且公司具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的义务,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已经支付,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