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024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热点问答

一年一度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已完成,小编总结了关于此次待遇调整的热点问答,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政策依据是什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334号)
调整对象是什么?
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调整时间是什么?
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调整标准是什么?
①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②五级至六级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调整标准
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3%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
③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1.86%。
④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资金来源是什么?
1.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2.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4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注:相关调整待遇已于2025年1月发放到位。